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园一卡通系统管理,保证系统正常运行,维护学校、使用单位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园一卡通系统是具有校内身份识别、校内支付、事务处理、设备管理等功能的校园信息系统。校园卡是使用校园一卡通系统的介质之一。本办法管理的范围包括一卡通系统管理和校园卡管理。
第三条 校园一卡通的服务对象是学校各学院、部门、校直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师生个人、在校短期工作人员、教职工家属、校内商户、临时工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责任范围
第三条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校园一卡通系统的顶层设计以及重要决策。
第四条 网络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校园一卡通系统建设、管理、运维、服务,包括管理和维护设备和线路,维护和更新数据库,开展应用培训和咨询服务等。
第五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校园卡卡务管理,包括校园卡的发放、充值、遗失登记和解除、补卡、临时卡业务、消费卡业务、日终结算、月终结算、商户管理等。
第二章 校园卡类型及管理
第六条 校园卡分为教工卡、学生卡、临时卡和消费卡四类。教工卡、学生卡和临时卡为实名制卡,具有身份识别、校内支付、事务处理等功能;消费卡为不记名卡,仅具有消费支付功能。
第七条 教工卡发放对象为我校教职工,有效期为在校时间;学生卡发放对象为学校各类学生,有效期为学制时间或在校时间;临时卡发放对象为学校聘请来校从事短期工作的人员,有效期为在校工作时间;消费卡发放对象为本校教职工家属和临时工等。
第八条 使用校园卡消费功能须先充值后消费,不能透支,不计利息,不能提取存款。
第九条 校园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让、抵押,一经发现此类情况,网络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应收回或注销该卡片。
第十条 拾获他人校园卡应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归还失主。如有拾获校园卡后拒不上交、恶意用卡等情况,一经查实,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严禁破解、仿冒和伪造校园卡。发现此类行为,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电子金融系统行为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章 卡务管理
第十二条 教工卡、学生卡、临时卡由网络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制发。消费卡由后勤管理处制发。
制作学生卡所需数据由招生就业处在新生录取后即时提供,其他单位如有数据更新,应在学生报到前提供。制作教工卡所需数据由人事处数据。申办消费卡所需证明由相关单位提供。
第十三条 校园卡持卡人调换部门,不更换校园卡,由网络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依据学校文件或职能部门通知在校园卡管理系统内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校园卡遗失后,持卡人应及时挂失并补卡,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负担。
第十五条 校园卡污损、毁坏等造成无法使用的,持卡人自行到后勤管理处换卡,原卡自动作废。
第十六条 校园卡挂失、解冻、补卡、换卡等,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后勤管理处办理。
第十七条 校园卡持卡人离校时应办理校园卡注销手续。教工卡、学生卡、临时卡的注销由网络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消费卡的注销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其中毕业生的校园卡,由网络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在毕业生离校后集中注销,但需保留校园卡的商务消费功能到当年12月31号。
第四章 收费户管理
第十八条 校园一卡通收费户分为三种类型:学校收费户、部门收费户、经营商户。
1、学校收费户:指学校财务收费账户。
2、部门收费户:指各单位需要面向师生及其他用户收取费用的账户。
3、经营商户:指校内各经营单位或个人开立的账户,包括食堂、餐厅、浴室、商场超市等。
第十九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一卡通收费户的管理。学校各单位和校内商家均可凭相关证明申请成为校园一卡通的收费户,使用校园一卡通系统进行相关的事务处理、收取和结算各类费用。
第二十条 学校收费户和部门收费户的收入,按学校规定转入财务处统一核算管理;经营商户的经营收入,由后勤管理处通过转账方式转入商户账户。
第二十一条 收费账户如需注销,销户手续应在业务终结后一个月内,凭有效证明到后勤管理处办理。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和学校正式在编教职工,第一张校园卡免费发放。其他人员申请办理校园卡、因故补卡和换卡等按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所收取的工本费全额上交学校财务。
第二十三条 毕业生、肄业生、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离职的教职工和短期工作人员,其他不再使用校园卡的人员,应及时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后勤管理处结算、清退校园卡余额,至当年12月31日未办理的,卡内余额即认定为沉淀资金,由学校计划财务处按照相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可借用消费卡,归还卡时卡内余额退还该部门单位的账户中。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校园一卡通系统的良性运行,合理配置系统资源,对使用校园一卡通的经营商户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收取管理费。
第六章 设备管理
第二十六条 网络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校园一卡通系统公共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校内各单位使用的设备,依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归各单位日常管理和维护;商户自行购置的设备,由商户自己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七条 严禁擅自转租、转借、拆迁校园一卡通终端设备,违反规定的,应全额赔偿由此给学校造成的经济损失,学校视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持卡人管理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自申领校园卡之日起,即认定遵守本管理办法和学校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有权知悉校园卡的服务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有权要求对不符账务的内容进行查询和更正。
第五十条 持卡人有义务配合相关部门对其账户出现的异常进行调查和更正。
第五十一条 网络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后勤管理处等相关部门有责任为持卡人的数据保密,严禁私自泄露持卡人信息,否则,按照《网络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校内的收费,除应通过学校财务管理系统收取和管理的,一律通过校园一卡通系统收取和管理。
第十七条 校内建设涉及收费的其他系统,除应通过学校财务管理系统收费的,一律与校园一卡通系统对接,通过校园一卡通系统收费,不得独立收费。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网络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